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: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;重、中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累计行驶40万公里;特大、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车)、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;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;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车及各类出租汽车,其他车辆使用10年。
报废汽车作为一种重要的材料资源,具有较高的残值,能够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回收利用。经过多年摸索,特别是采用了的回收技术和设备后,美国已能把每辆汽车80%的零部件进行回收并重新利用。而数量众多的回收企业是报废汽车之所以得到有效处理的基础,目前全美共有1.2万多家汽车拆解企业、2万家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和200家拆后报废汽车粉碎企业。它们中的多数与汽车生产企业联合经营,将有再利用价值的发动机、电机和其他零部件拆卸翻新后,重新出售。
一般乘用车平均报废年限为10年。每年报废车辆约550万辆,与新车销售量基本持平。在2005年之前,由于缺乏相关可行的法律,日本每年有十几万辆旧车被非法丢弃。鉴于此,2005年日本颁布了《汽车循环法案》。该法案规定,日本消费者要在购买新车时缴纳回收再利用费,并要求在用车辆在法律实施后3年内缴纳回收再利用费。